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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检查办法(试行)
2017-09-05 11:48  

为促进学校学科建设,规范管理,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由各学院组织填报,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执行。《目标责任书》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对其内容等进行调整,须由学科带头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目标责任书》填报内容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与审核。具体如下:

(一)建设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科《目标责任书》按照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研〔2006〕3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6〕78号文件精神规定的相关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制定。

(二)省部级(市级)重点学科和拟建成省部级(市级)重点学科的学科《目标责任书》按照重庆市学位办《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学位办〔2002〕5号)和重庆市教委《关于申报“十一五”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的通知》(渝教研〔2006〕3号)规定的相关评估、审核指标制定。

(三)学位点学科和拟申报学位点学科《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九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48号)中相关评估基本条件规定制定。

(四)其他学科《目标责任书》建设目标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学科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年度和期末检查内容

(一)年度检查内容

1.各学科是否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开展工作;

2.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3.学科年度建设进度及发展态势情况(含学科各项指标成果、档案记录等完成情况);

4.学科梯队人员变动情况;

5.学院对学科建设的组织、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科是否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年度检查材料等情况。

(二)期末检查内容

1.各学科是否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开展并完成工作;

2.《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原则上同一成果只能用于一个学科);

3.学科建设档案记录情况,主要包括各学科定期召开会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学术报告、出版专著(教材、译著)、论文发表等情况。

4.学院对学科建设的组织、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科是否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期末检查材料等情况。

第三条检查的形式和标准

(一)年度检查

1.每年末由各学科提交《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年度建设情况报告》,经学科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部。

2.由学校研究生部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审查学科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听取汇报等形式。

3.年度检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检查合格的学科,续拨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其学科建设完全没有进展的或建设力度不够的或年度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视为不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学科,应向学校研究生部提交限期整改方案,待检查正常后方可继续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学科将终止建设。

(二)期末检查

1.建设期末检查标准:以该学科《目标责任书》为依据。

2.学科建设到期后,学科应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期末检查报告》和《重庆交通大学××学科建设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

3.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对部分重点学科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学科带头人到会报告和答辩。

4.期末检查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对期末检查合格的学科,学校在下一个建设周期继续资助;对期末检查不合格的学科,学校在下一个建设周期将停止建设、资助。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对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科,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后续学科建设中优先资助。

学校对学科建设中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重点学科的一级学科奖励3万元,获得市级重点学科的二级学科奖励1万元,获得市级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奖励5000元,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奖励5万元,获得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奖励2万元,获得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科奖励1.5万元,获得二级学科硕士点的学科奖励5000元。上述奖励费由学校科技发展基金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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