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博士研究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大力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经费每年总额为15万元,资助5人左右/年,在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申请
第三条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硕士阶段成果突出、课程成绩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审慎选题,缜密制定论文实施计划。对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相结合的予以优先资助。申请者填写申请表(由研究生部提供),经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研究生部聘请有关专家审核,通过者为资助候选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资助经费分为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原则上,科研经费10000元/年(以两年计),专门用于该生科研论文和学位论文工作;生活费1500元/月(每年资助12个月,逐月发放至毕业时为止,总数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对已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条件,论文成果突出者,经导师推荐并由研究生部聘请专家审定,可作为优秀博士论文培养对象,适当延迟答辩及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年起每人每月资助生活费3000元。
第七条获资助者必须科学地实施论文计划,阶段性成果必须以重庆交通大学的名义在本学科一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5篇以上三大检索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SCI检索论文。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公开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创造性成果可等同于三大检索论文1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的成果可等同于三大检索论文2篇;出版15万字以上与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可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
第八条获资助者每年在相应的学科范围内举行论文进展报告会,并将进展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第九条获资助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撰写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存档,其学位论文应进行预答辩,且必须进行盲审,如果盲审结果一致为优秀,并经答辩委员会及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为优秀,则该学位论文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并推荐为市级、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遴选对象。
第四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获资助者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账管理。经费只能用于该学位论文所学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各单位不得提取管理经费、劳务酬金或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获资助后首期下拨40%的科研经费作为启动费,研究生部按年度对获资助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再下拨40%的科研经费,考核未通过则停止资助。该学位论文被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按全额发放科研资助费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部停止发放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特别注明“获校培育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奖)、市级和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将按有关政策及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