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完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盲评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有利于客观反映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双盲评审工作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评审对象为拟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按学科专业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第四条研究生部每年根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指导研究生质量等确定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范围。
第三章 论文要求
第五条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正式学位论文打印稿;
(二)隐去导师和研究生姓名、学号等信息;
(三)独创性声明一页中研究生和导师姓名暂不签署;
(四)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一页只需要说明总的发表篇数、核心期刊篇数、SCI或EI收录篇数等,不要求列出文章名称及作者等信息;
(五)致谢一页暂不装订。
第六条其他书写、装订格式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果认定
第七条双盲评审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两名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研究生答辩依据,不再另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各有关学院(部)应在双盲评审结果出来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专家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含修改后答辩)的,学位论文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不再送审),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定稿审核表》(由研究生部提供),进行答辩。
第九条专家评审结论均为“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延期半年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条专家评审结论一份为“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需暂缓答辩,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送原专家或其他专家二次评审。
第十一条第二次送审的学位论文由专家评审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申请进行答辩。在规定答辩日期截止前完成答辩的,提交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否则,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第二次送审的学位论文由专家评审仍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一年后再次申请答辩。再次申请答辩的经专家评审仍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将不再受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各有关学院(部)提交双盲评审学位论文前,须先经论文导师签署评审意见,未经导师签署意见的,校学位办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作为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招生规模确定、硕士生导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试行)》(交大〔2009〕171号)同时废止,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