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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2017-09-05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为目标,从学校、学院(部)、学科、研究生导师等方面强化管理,全面加强学位论文质量评估。

第三条 学校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定期评估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估结果纳入对学院(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确定学院(部)资源配置、研究生招生数量以及对研究生导师聘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议结果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每年对上一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专家评议,评议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3位专家中有1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2位复议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章 结果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部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约谈“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部)和研究生导师,并通过适当途径向全校通报。

第六条 针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庆市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以下方式对评议结果进行处理:

(一)对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部)、学科(领域)、导师处理:

1.在原招生指标基础上减少该院(部)该学科(或领域)次年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2.暂停该研究生导师招生1年;

3.暂停该院(部)该学科(领域)申请新增研究生导师1年;

4.研究生部两年内对该导师尚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匿名评审;

5.研究生部对相关学院(部)进行质量约谈,相关学院(部)应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全面质量整改方案报学校,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学术水平,学校将暂停相关学科(或领域)研究生招生至整改达标。

(二)对出现2篇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部)、学科(领域)、导师处理:

1.在原招生指标基础上双倍减少该学院(部)该学科(或领域)次年研究生招生指标;

2.取消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3.暂停该院(部)该学科(领域)申请新增研究生导师;

4.研究生部两年内对该学科(领域)尚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匿名评审;

5.学校领导对相关学院(部)进行质量约谈,相关学院(部)应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全面质量整改方案报学校,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学术水平,学校将减少相关学院(部)或学科(领域)资源配置,停止相关学科(或领域)研究生招生至整改达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定期评估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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