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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017-09-05 17: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研究生以及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基本准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教育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可减轻处分;

(四)主动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

(二)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调查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七)在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或参与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等,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及工作秩序;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组织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五)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被司法机关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以及网络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财物(如电梯、消防设备等),影响公共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还财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凡有偷窃行为(含网络虚拟空间盗窃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诈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群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明知他人打架,而提供工具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后勒索财物或采取其他方式使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娱乐过程中,以赢取钱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构成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冒领、冒用)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有关证件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成绩单、就业协议书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私刻、伪造印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骚扰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汇款、包裹、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收藏、观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游戏,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吸毒、贩毒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学生宿舍、课堂、考场、会场、图书馆、食堂、比赛场等及文体活动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除按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不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决定、决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众场合、媒体或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损害学校声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如被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承担;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责成将宠物妥善处置;

(七)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存放违禁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不假晚归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假不归,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授权的学生组织开展工作,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相关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离校,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无故旷课的行为,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节及以下者,由辅导员批评教育,或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旷课11—30节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不思悔改继续旷课10节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予以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权限进行处理。

(一)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

(三)给予开除学籍或因政治原因处分的,由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报校务会审批后行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学生或其代理人故意拖延时间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影响违纪事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送达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全校相应公告栏公告)。工作人员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告知违纪学生有权依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对学生的其他影响:

(一)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同学,受处分后立即终止其国家助学金资格;

(二)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3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评定各类助学金资格;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6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评定各类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2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评定各类助学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生效后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度违纪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辅导员审查,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复核,由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未再受到处分,一年期满后,自动终止;毕业年级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离校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中有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含解除处分)的材料,各学院(部)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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