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交大〔2021〕16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欧KOK体育APP下载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在学校研究生院统一部署下开展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
第四条拟招收硕士生的教师均须申请参加相应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我院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本学科全职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我校本学科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因学科发展需要,由学校或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
第五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三)年龄要求: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能够带完一届研究生。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主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庆市教育规划项目视为省部级项目),且审核时仍在约定的研究期内,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结题可延长一年;或者主持有与本学科相关的横向项目,且近三年已到账经费累计达到5万元。
(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或指导任务。
第六条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到学院审核。校外在职人员还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推荐函(另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及认定
第七条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据本办法,结合申请人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科研条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第八条评审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再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经过上述评审程序,由学院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直接认定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一)已获申报学科同年博士生招生资格者;
(二)新增硕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
(三)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B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三年内);
(五)我校特聘教授。
(六)根据学生发展的需要,聘请的校外硕士导师(原则上需要配相应的校内导师)。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二)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
(三)参与制定、调整、修改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研究生教育的创新和改革。
(四)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指导工作,认真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和论文工作计划,督促其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对要求提前毕业、或因客观原因需推迟答辩、延长培养年限的研究生,应提出明确意见报学院审批。
(五)根据培养方案、遵循因材施教原则,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审阅修改。
(六)承担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定期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和交流,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注重科研能力培养的同时,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和积极向上精神,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和科技攻关能力的提高。
(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推荐等各项工作,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方面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根据学校、学院相关政策,原则上,一位硕士生导师每一届的招生总人数为1-3人。新增硕士导师首次招生原则上只能招生1人,特殊情况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硕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学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二)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四)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年内出现两篇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有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情况的,减少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如盲评结果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核认定。
(五)新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者,未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六)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连续3届未就业,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被取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其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已退休的硕士生导师不再招收硕士生。硕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硕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硕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可指导原有的硕士生直至毕业。调离后不再兼任硕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因出差、出国等原因离校,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批准离校六个月以上的,应向学院提交离校期间研究生指导工作保障措施,学院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规定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自动获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学院不再单独开展相应任职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受理本院部门或个人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并根据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