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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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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09-07 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遵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教代会闭会期间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讨论并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四)拟定、修改、解释学校以及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办法,监督细则、办法的执行;

(五)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设置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并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

(六)在委员调离、退休或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选举增补委员;

(七)讨论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教代会年度会议召开等相关事宜;

(八)讨论涉及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事项;

(九)讨论教代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执委会委员。

第五条需由教代会或执委会会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并经学校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根据议题内容,表决可通过票决、举手等方式进行,赞成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若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长负责向其通报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执委会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抓紧落实,也可委托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抓紧落实。教代会秘书长协助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教代会执委会反馈督办结果。

第十六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可通过适当方式向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教代会执委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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