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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05 1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高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奖(助)对象

(一)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限全脱产学习)。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或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人民币)。

(二)企业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部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人民币)。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人民币)奖励比例及标准如下表:

层次

等级

比例

金额

硕士

一等

15%

10000元/学年

二等

25%

7000元/学年

三等

30%

3000元/学年

博士

一等

20%

12000元/学年

二等

50%

10000元/学年

(三)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六条研究生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所修课程有补考或重修科目者。

(四)参评学年未报到、中途退学或因其他原因未按时注册学籍、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成绩和科研成果要求

(一)学业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内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及以上;大学英语六级达425分及以上(小语种参考相应水平)。

(二)科研成果要求:科研能力突出,成绩显著。参评学年内必须有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软件著作权、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获奖)或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类获奖。

第八条 名额分配

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制定各学院(部)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基层单位。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学院(部)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评审程序

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1.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研究生部根据评选标准,分学院(部)按学科专业(领域)确定各等次奖学金名额及获奖名单。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一年级如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2.同一学科专业(领域)下所有录取的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生,按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60%+复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40%计算综合成绩并进行排序后,按相应奖学金比例、等级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其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报考专业录取的考生,将初试成绩上浮20~30分后计算综合成绩。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特殊优秀考生,如按上述办法未获得三等学业奖学金时,经考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可在上述奖学金比例之外获得至少三等学业奖学金。对于本科毕业于985、211高校的优秀考生,如按上述办法未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时,经考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可在前述奖学金比例之外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4.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特殊优秀考生是指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在本科学习期间在核心期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以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统计范围为准)统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特等奖(团体奖限排名前3位)、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之外的单学科竞赛国家一等奖、亚洲一等奖、国际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团体奖限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第1位)。

(二)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1.每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研究生部根据评选标准,确定各等次奖学金名额及获奖名单。被我校录取的硕博连读生,一年级如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直接获得一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同一学科专业(领域)下所有录取的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生,按初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50%+复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50%计算综合成绩并进行排序后,按相应奖学金比例、等级确定博士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一)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要求

1.二年级研究生在参评学年的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其中参评一等奖须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

2.三年级研究生不考察课程考试成绩,但要求参评学年内(二年级)所修课程无补考或重修。

3.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其中参评一等奖学金英语六级成绩须达425分及以上(小语种参考相应水平)。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三年级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必须要有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软件著作权、校级及以上科研获奖)或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文体类获奖。

5.被我校录取的硕博连读生和推免生,在研究生二、三年级如未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的,经申请可直接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名额分配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次与比例,分学院(部)按学科专业和年级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基层单位。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学院(部)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三)评审程序

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其他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由社会、企业、个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按照各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直系亲属病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来源中断,可能影响其继续完成学业者;

2.身患重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遭遇意外事故,需要特殊治疗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受者;

3.其他经组织研究认定的特殊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申请流程

1.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原因及补助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申请表经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部学生科。

3.研究生部学生科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党总支审批。

第六章 评审机构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部、科技处、校团委、各学院(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要求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统一保存本校的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各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七条申请各类奖学金所依据的科研成果必须是申请者在读期间获得的(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且在各项奖学金评选中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在学制期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且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核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且不能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期间向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硕士研究生每月6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人民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助学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度评定,分学期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试行,原《重庆交通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交院〔2004〕211号)和《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2〕292号)同时废止。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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