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遵循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
(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生申诉,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逾期提出申诉,视为自愿放弃申诉,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应当认真复查。若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若本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书面复查结论通过本人签收、邮寄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十四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学生不得就同一问题再次提起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申诉委员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