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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2017-09-05 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实现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安静的生活环境,增强学生的文明意识、团结意识、自律意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内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宿舍,是指重庆交通大学安排居住并实施管理的学生居住场所。

第四条 所有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部(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学生社区管委会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五条 新生入校时,凭住宿费收据,领取房门钥匙,办理住宿手续。学生毕业、休学或中途退学应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条 学生应服从住宿安排,按宿舍管理部门指定的房间住宿,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宿舍内如有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对宿舍的调整。

第七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离校的,应接受学校的统一住宿安排。

第八条 未经准许不得自行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九条 学生因留级、复学等特殊原因需调换宿舍,应向所在学生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同意,由后勤宿舍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宿舍管理制度要人人遵守、互相监督。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后勤宿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和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大门每周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关闭,周五、周六晚上24:00关闭,每天早上6:30开门;宿舍熄灯时间与宿舍关门时间相同。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宿舍关门以后进出宿舍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予登记,禁止爬墙爬门。

第十二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清宿舍管理的相关手续,并按期离校。

第十三条 本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生宿舍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符合《重庆交通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学生宿舍水电气网及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对宿舍内的家具、电器等设备,学校采用“入学借领、共同保管、集体收益、毕业归还、预交押金、损坏赔偿”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和转移寝室设备,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爱惜宿舍内的各类设施及配套设备。凡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属人为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罐、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违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宿舍内用电管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宿舍内网络管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信息网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除没收物品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严禁在阳台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花盆等易下坠伤人的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脏水等。

第二十二条 严禁攀爬阳台、门窗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行为,禁止在走廊、阳台栏基上站立、行走、坐卧等。

第二十三条 爱护宿舍楼内配备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宿舍楼内燃烧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和进行炊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区者,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和登记,门卫有权阻止、扣留可疑物品。

第二十五条 午间和夜间休息要关好房门。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应妥善保管。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和转让钥匙。在宿舍内发现推销人员应及时报告社区保安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故意敲打各种器具喧闹起哄,严禁故意扔砸玻璃瓶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打麻将和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严禁吸毒、贩毒、酗酒打闹,严禁传阅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确因需要,应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直销等经商活动。

第五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寝室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由室长组织本室人员轮流值日,每日打扫,每周末进行一次大扫除。随时保持室内的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 个人物品应放置整齐,坚持每天叠被,整理床铺。不得在寝室及过道乱涂乱画。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内楼道走廊、盥洗室、厕所等处的公共卫生,不得在便池内抛弃易堵杂物,不得乱扔纸屑、果皮和随地吐痰。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寝室及宿舍区内饲养宠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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