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团体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团体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由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以实现会员的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和我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团体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团委具体负责指导。学生团体联合会在团委授权之下,负责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团体成立,须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报校团委审批,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登记。一个团体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10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4.有规范的团体名称。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5.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学院、社区、职能部门等。
6.有具体活动方式。
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填写的社团注册表和登记申请书;
2.学生团体的章程;
3.筹备负责人(发起人)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意见;
5.挂靠指导单位的意见;
6.会员范围及数额;
7.当年工作计划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团体类别;
4.团体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团体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团体发起人填写《学生团体申请登记表》,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团体方可正式成立。经核准成立的团体,由校团委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学生团体联合会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校团委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示。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团体成立:
1.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同一单位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未撤销;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授权,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负责学生团体日常活动的考核;
3.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4.负责对学生团体进行年度星级评定;
5.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团体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团体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必须每学年初统一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团体联合会将把经注册合法的学生团体及未注册的团体向全校学生公布,注册合法后各团体由学生团体联合会统一组织招新。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由挂靠单位代章。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必须事前报学生团体联合会登记备案。学生团体跨校进行交流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必经校团委审查,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要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各团体刊物所需费用由各团体自筹解决。各团体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各团体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团体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团体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团体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团体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团体章程;
5.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合格后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团体负责人;
3.经重修仍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 学生团体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团体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各团体可通过收缴会费、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团体的活动。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学生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学生所参加的团体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团体担任主要负责人。团体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团体会员有权向学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有按团体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本团体的各项工作,为团体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团体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注销登记:
1.违背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团体被责令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团体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团体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团体财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的注销允许团体负责人代表团体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为5个工作日,申诉时间从注销之日起计,校团委要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每年对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优秀学生团体”,并按照星级评定标准评定出社团“星级”。
第四十二条 优秀团体的评选细则及星级评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1.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活动范围、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的;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不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规定和指导的;
4.财务出现重大混乱和差错的;
5.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6.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7.团体会员盗用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各团体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