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树立安全用电意识,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电线铺设,应由电工等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安装插线插座。违反规定的,强行拆除安装设备,并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宿舍发生电器和用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报宿舍管理部门或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拆卸或维修。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电热棒(热得快)、电熨斗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和电热毯等可能产生危险的电器。违反规定的,所用电器予以收缴,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不合格、劣质和自制用电设备。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或销毁,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用电设备应安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塑料等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由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违反者写出书面检查和安全使用保证书后可领回收存的物品,超过5日未领回的,按无主物处理。同一行为人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放置和使用移动式插座(线板)、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电脑较多需用多个固定式插座的宿舍,由学生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安装使用。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严禁擅自拆除、迁移、破坏宿舍及楼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违反规定的,应承担修复费用,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人员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 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有三人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该宿舍本学期的校内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和管理,社区管委会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应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由宿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社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