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全日制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最长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本办法所说超期,是指研究生在学时间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四条因入伍服义务兵役、创业等原因延长学习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入超期学习时间。
第二章 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的处理
第五条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全日制学习5年或非全日制学习6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条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学位论文工作的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已结业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2年之内均可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已颁发的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第三章 超期学习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处理
第九条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全日制学习4年或非全日制学习5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十条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但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超期学习硕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条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位论文已开题并完成部分学位论文工作的超期学习硕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已结业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均可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已颁发的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对超期学习的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