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重庆交通大学聘用在教师岗的人员。聘用在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等其他岗位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进行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范围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列入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私利;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程序
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和复核等工作。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师工作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校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师工作部,负责有关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均可向领导小组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一般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接到举报或发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领导小组应及时成立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组一般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调查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与被调查人员系亲属或者导师学生关系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属于学术范围的行为,应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
(二)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调查工作基础上,经讨论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审定。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处理意见形成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办公室对调查结论进行复议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和学校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还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学校教师出现第四条所列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于情节轻微或一般且影响较小的,进行书面检查、约谈。
(二)对于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除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外,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视具体情况取消1-2年内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可以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三)对于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除适用本条(二)款规定外,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聘。需要开除或解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三)款规定外,还可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九条办公室将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和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依据、种类和期限;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或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对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对于以重庆交通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聘教师、兼职导师等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五条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较好的师德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但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除外。
(一)对于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重新申报和遴选;
(二)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
(三)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印发